10 民法第 900 條規定:「稱權利質權者,謂以可讓與之債權或其他權利為標的物..-阿摩線上測驗
3F 【站僕】摩檸Morning 國三下 (2018/11/14)
原本題目: 100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試題 代號:40550 (背面) 等 別: 四等考試 類 科: 財稅行政 科 目: 民法概要 10 民法第 900 條規定:「稱權利質權者,謂以可讓與之債權或其他權利為標的物之質權」。以下何者不得為權利質權之 標的? (A)地上權 (B)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C)專利權 (D)無記名證券 修改成為 10 民法第 900 條規定:「稱權利質權者,謂以可讓與之債權或其他權利為標的物之質權」。以下何者不得為權利質權之 標的? (A)地上權 (B)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C)專利權 (D)無記名證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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