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規定
﹝1﹞本條例適用範圍,指下列有給之人員: 一、依憲法規定由 總統任命之人員。 二、依憲法規定由 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人員。 三、依憲法規定由行 政院院長提請 總統任命之人員。 四、前三款以外之特任、特派人員。 五、其他依法律規定之中央或地方政府比照
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
(A)臺灣高等法院院長 司法人員 另外有加給+
(D)高雄市鼓山區區長 官派
(A)監察院監察委員(B)臺北市副市長(C)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
人事長
經有人事任用權限的首長,所指派任命擔任公職的人,他們的任期無一定的保障,隨長官易主、背黑鍋施政而下臺,應長官免職而下台。例如、
總統依法任命的行政院長;
行政院長依法任命的各部會首長、政務委員;縣(市)長依法任命的副縣(市)長,這些都算是特任官。(一)檢察總長 為特任官(法院組織法第66條)(二)法務部長 為特任官(法務部組織法第18條)(三)法務部政務次長為特任官
(四)司法院長為特任官(五)司法院秘書長為特任官(司法院組織法第9條)
①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 ④中華文化總會會長
⑦總統府資政
也是
32 依照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規定,下列何者為所謂的政務官? (A)各級學校..-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