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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9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535 號解釋,警察勤務條例規定警察機關執行勤務之編組及分工,並對執行勤務 得採取之方式加以列舉,故其性質為:
(A)單純作用法之性質
(B)行為法兼有作用法之性質
(C)組織法兼有作用法之性質
(D)組織法兼有行為法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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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10
 【站僕】摩檸Morning:有沒有達人來解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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皓皓~(已上,感謝阿摩) 研一下 (2019/05/19):

警察勤務條例規定警察機關執行勤務之編組及分工,並對執行勤務得 
採取之方式加以列舉,已非單純之組織法,實兼有行為法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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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寶 大二下 (2022/09/13):

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535號

解釋爭點
警察勤務條例實施臨檢之規定違憲?



警察勤務條例規定警察機關執行勤務之編組及分工,並對執行勤務得採取之方式加以列舉,已非單純之組織法,實兼有行為法之性質

依該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臨檢自屬警察執行勤務方式之一種。

臨檢實施之手段:檢查、路檢、取締或盤查等不問其名稱為何,均屬對人或物之查驗、干預,影響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等甚鉅,應恪遵法治國家警察執勤之原則。

實施臨檢之要件、程序及對違法臨檢行為之救濟,均應有法律之明確規範,方符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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