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勤務區訪查作業規定第4點分局每年依警力配置及轄區狀況檢討劃分警勤區,並區分為繁雜警勤區及一般警勤區,經警察局核定後實施。警勤區員警由分局遴派適任員警擔任,有調整者,名冊應送警察局備查。警勤區員警缺額者,分駐所或派出所(以下簡稱派出所)所長應指定專人或其他警勤區員警代理,每一員警以代理一缺額為限,並填寫警勤區代理申請表送分局核備;缺額逾一年未能派補時,分局應於一個月內重新辦理警勤區劃分,檢討合併警勤區事宜。警察勤務區勤務規範已於109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
17 警勤區之劃設,應考量整體情況,劃設時應參酌警力分配、社區居民意見及人口疏密..-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