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公告】頁面上方功能列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舊用戶可再切回舊版。 前往查看

公職◆刑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22. 對以下何種法益,不得進行緊急避難?
(A)身體法益
(B)自由法益
(C)名譽法益
(D) 財產法益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非常簡單
1F
羅勃霖 (2012/10/21)
第 24 條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 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 之。
2F
車禍處理達人 國二下 (2015/12/21)
法條題
3F
Hsuuuuu__ 高三下 (2021/05/10)
筆記:

刑法第151條 (恐嚇公眾罪)

→生、身、財

刑法第305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生、身、自、名、財
 
第24條 (緊急避難)
→生、身、自、財

+ 若內容有誤,請於了本樓留言告知,會立即勘誤。

122. 對以下何種法益,不得進行緊急避難?(A)身體法益(B)自由法益(C)名..-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