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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31 「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請問本規定係出於何法?
(A)行政程序法
(B)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C)刑法
(D)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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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Police 上榜 大四上 (2017/05/14)
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被告之自白,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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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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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

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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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

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n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n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n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n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n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n之方法。n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n行。


來源引用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10001&FLNO=156


31 「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