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下列何者,非以社會秩序維護法作為裁罰依據? (A)意圖媒合性交易,在公共..-阿摩線上測驗
最佳解! | ||
10F 小明 小五上 (2021/02/20)
A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00001&flno=231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31 條 (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 I.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II.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 1/2 二分之一。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80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80 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 一、從事性交易。但符合第91-1條第1項至第3項之自治條例規定者 (地方政府制訂自治條例,規劃性交易專區) ... 查看完整內容 |
11F Gray Meng 國三下 (2021/07/10)
社維91-1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因地制宜,制定自治條例,規劃得從事性交易之 區域及其管理。前項自治條例,應包含下列各款規定: 一、該區域於都市計畫地區,限於商業區範圍內。 二、該區域於非都市土地,限於以供遊憩為主之遊憩用地範圍內。但不包 括兒童或青少年遊憩場。 三、前二款之區域,應與學校、幼兒園、寺廟、教會(堂)等建築物保持 適當之距離。 四、性交易場所應辦理登記及申請執照,未領有執照,不得經營性交易。 五、曾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第二百三十三條、 第二百四十條、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兒童及少年 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七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 ... 查看完整內容 |
12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