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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7 甲出租 A 屋予乙,約定甲在每個月初至租屋處收取租金。其後,乙積欠租金 3 個月,甲乃去函催告, 請乙於 5 日內繳付租金。乙置之不理,未於 5 日內交付遲延的租金。試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本件為赴償債務,甲得直接去函終止契約
(B)本件為赴償債務,甲須再行到租屋處收租而未獲清償時,始得終止契約
(C)本件為往取債務,甲得直接去函終止契約
(D)本件為往取債務,甲應再行到租屋處收租而未獲清償時,始得終止契約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簡單
1F
Saan 國一下 (2018/07/15)

清償地:指債務人清償之住所,又稱給付地,義務履行地。
赴償債務:債務人須前往債權人住所債償債務。
往取債務:債權人須前往債務人住所取償。
送交債務:債權人債務人住所以外之第三地為債償地。

27 甲出租 A 屋予乙,約定甲在每個月初至租屋處收取租金。其後,乙積欠租金 3..-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