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兩造之確定判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於前訴訟程序中已為參加者,亦得輔助一造提起再審之訴。 第五十九條. 參加,應提出參加書狀,於本訴訟繫屬之法院為之。
74 關於訴訟參加(從參加),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訴訟之裁判已終局確定..-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