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3條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無裁量權者,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為限,始得為之。
前項所稱之附款如下︰
一、期限。
二、條件。
三、負擔。
四、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
五、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
第94條
前條之附款不得違背行政處分之目的,並應與該處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A不確定(A) 發給...,附加...後,始得開始施工之附款 A是 以未來不確定發生(找到廢土棄置土地)之事實作為對行政處分之限制,為條件(條件成就時,行政處分之始生效,為停止條件)(B) 核發....,附加...應設隔音牆 (行為義務B是負擔)(C) 核發....,附加....如未....時,即廢止該許可 C是廢止權保留 作成行政處分的同時,行政機關亦預告了未來廢止行政處分之可能。(D) 核發....,附加....須......,如遭解雇......立即失效 D是條件(解除條件) 條件成就時,行政處分之內部效力因此歸於消滅。
10 行政處分附加之附款,下列何者得單獨就附款提起爭訟? (A)主管機關發給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