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國家賠償事件成立,賠償義務機關賠償被害人之後行使求償權時,何者不以被求償者..-阿摩線上測驗
2F 107高普社會行政雙榜 高二上 (2018/09/11)
國賠法 第 2 條 公務員國賠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n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n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n受損害者亦同。n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n 第 3 條 公有公共設施國賠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n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n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n 第 4 條 委託行使公權力國賠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n關之公務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亦同。n前項執行職務之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受委託之團體或n個人有求償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