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犯罪名之輕重。 (二)拘捕時之態度。 (三)人犯體力與警力相對情勢。 (四)證據資料蒐集程度。 (五)有無脫逃之意圖。 (六)人犯之身分地位
警察機關拘捕留置人犯使用警銬應行注意要點
第4點
拘捕對象和平接受拘捕後,以迄留置期間,是否使用警銬,應審酌下列情形綜合判斷之:
(一)所犯罪名之輕重。
(二)拘捕時之態度。
(三)人犯體力與警力相對情勢。
(四)證據資料蒐集程度。
(五)有無脫逃之意圖。
(六)人犯之身分地位。
已於民國108年1月29日停止適用 建議加上已刪除
39 依「警察機關拘捕留置人犯使用警銬應行注意要點」,何者為應審酌之情形?①罪名..-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