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業管理規則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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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對指派或僱用之導遊人員應嚴加督導與管理,不
得允許其為非旅行業執行導遊業務。
第 23-1 條
旅行業指派或僱用導遊人員、領隊人員執行接待或引導觀光旅客旅遊業務,應簽訂書面契約;其契約內容不得違反交通部觀光局公告之契約不得記載事項。
旅行業應給付導遊人員、領隊人員之報酬,不得以小費、購物佣金或其他名目抵替之。
9 依旅行業管理規則規定,旅行社與導遊人員約定執行接待觀光旅客旅遊業務,下列敘述..-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