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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7、刑事訴訟關於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之相關事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法官現為被告之同事,構成應自行迴避之事由
(B) 聲請法官迴避,應以書狀舉其原因向直接上級法院為之
(C) 法官迴避之聲請,由該法官所屬法院之院長裁定之
(D) 被聲請迴避之法官,以該聲請為有理由者,無庸裁定,即應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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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胡麻 大二上 (2017/07/23)
(A) 法官現為被告之同事,構成應自行迴避之事由 (自行迴避事由)1.被害人者。2.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血、五姻親或家長、家屬者。3.與被告或被害人訂有婚約者。4.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法代。5.推事曾為被告之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曾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6.曾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鑑定人者。7.曾執行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之職務者。8.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B) 聲請法官迴避,應以書.....看完整詳解
3F
流觴 大一上 (2019/07/30)

第一編 第三章-法院職員之迴避


(A)§17

(B)§20I

(C)§21I

(D)§21III

4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19/08/21)

(A) 法官現為被告之同事,構成應自行迴避之事由(X;不構成應自行迴避之事由)
(B) 聲請法官迴避,應以書狀舉其原因向直接上級法院為之(X;所屬法院)
(C) 法官迴避之聲請,由該法官所屬法院之院長裁定之(X;合議裁定)
(D) 被聲請迴避之法官,以該聲請為有理由者,無庸裁定,即應迴避(O)

刑事訴訟法 第 17 條 (自行迴避事由)推事於該管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推事為被害人者。
二、推事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三、推事與被告或被害人訂有婚約者。
四、推事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者。
五、推事曾為被告之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曾為自訴人、附帶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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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阿喵 高二上 (2020/07/22)

第 20 條

聲請法官迴避,應以書狀舉其原因向法官所屬法院為之。但於審判期日或受訊問時,得以言詞為之。

聲請迴避之原因及前條第二項但書之事實,應釋明之。

被聲請迴避之法官,得提出意見書

第 21 條

法官迴避之聲請,由該法官所屬之法院以合議裁定之,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院長裁定之如並不能由院長裁定者,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

前項裁定,被聲請迴避之法官不得參與。

被聲請迴避之法官,以該聲請為有理由者,毋庸裁定,即應迴避。

27、刑事訴訟關於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之相關事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法..-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