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定義如下:一、兼任教師:係指以部分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依規定排課後尚餘之課務或特殊類科之課務者。
二、代課教師:係指以部分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者。
三、代理教師:係指以全部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者。
30. 依據「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規定,以部分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