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2條
第 282 條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不能償還其分擔額者,其不能償還之部分,由求償權人與他債務人按照比例分擔之。但其不能償還,係由求償權人之過失所致者,不得對於他債務人請求其分擔。
前項情形,他債務人中之一人應分擔之部分已免責者,仍應依前項比例分擔之規定,負其責任。
應該是這個意思
A. B. C. D. E 五人連帶欠 F 100萬元--->A. B. C. D. E 是債務人 F 是債權人
而 A 先自掏腰包替全部人付了欠 F 的100萬元 所以 A 能向 B. C. D. E 各求償20萬元---> A 是求償權人
不過沒想到 E 沒錢付不出來 所以 E 的20萬元就分擔給 A. B. C. D --->由求償權人與他債務人按照比例分擔之
26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不能償還其分擔額者,其不能償還之部分,應如何分擔?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