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議
公務人員權益之救濟,依本法所定復審、申訴、再申訴之程序行之。 公務人員提起之復審、再申訴事件(以下簡稱保障事件),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審議決定。 保障事件審議規則,由考試院定之。 保訓會對於保障事件,於復審人、再申訴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於該公務人員之決定。
11 下列何者不是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之救濟程序? (A)復審(B)再復審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