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的違規行為..-阿摩線上測驗
2F Chung Luck 小一下 (2016/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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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積沙成塔 大四上 (2017/10/31)
nn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n(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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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陳漢滕 高三下 (2023/08/03)
選項1 第30條 3000~18000 選項2 第30條 3000~18000 選項3 第33條 3000~6000 選項4 第30條 3000~18000 第30條 汽車裝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 一、裝載整體物品有超重、超長、超寬、超高情形,而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或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駛。 二、所載貨物滲漏、飛散、脫落、掉落或氣味惡臭。 三、貨車運送途中附載作業人員,超過規定人數,或乘坐不依規定。 四、載運人數超過核定數額。但公共汽車於尖峰時刻載重未超過核定總重量,不在此限。 五、小客車前座或貨車駕駛室乘人超過規定人數。 六、車廂以外載客。 七、載運人客、貨物不穩妥,行駛時顯有危險。 八、裝載危險物品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罐槽車之罐槽體檢驗合格證明書、運送人員訓練證明書或未依規定車道、路線、時間行駛。 第33條 不得行駛或進入第一項(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道路之人員、車輛或動力機械,而行駛或進入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