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修法發展觀光條例第 60 條
於公告禁止區域從事水域遊憩活動或不遵守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對有關水域遊憩活動所為種類、範圍、時間及行為之限制命令者,由其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前項行為具營利性質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具營利性質者未依主管機關所定保險金額,投保責任保險或傷害保險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原本題目:3 依發展觀光條例規定,在政府公告禁止水域遊憩活動區域游泳戲水等活動者,其處罰規定為何? (A)處新臺幣 1,500 元以上 7,500 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B)處新臺幣 2,000 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C)處新臺幣 3,500 元以上 1 萬 7,500 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D)處新臺幣 5,000 元以上 2 萬 5,000 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修改成為3 依發展觀光條例規定,在政府公告禁止水域遊憩活動區域游泳戲水等活動者,其處罰規定為何? (A)處新臺幣 1,500 元以上 7,500 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B)處新臺幣 2,000 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C)處新臺幣 3,500 元以上 1 萬 7,500 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D)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3 依發展觀光條例規定,在政府公告禁止水域遊憩活動區域游泳戲水等活動者,其處罰規..-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