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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5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地上權因市地重劃致不能達其設定目的者,該權利視為消滅。地上權人得向土地所 有權人請求相當之補償,前項請求權之行使,應於何時為之?
(A)重劃分配結果確定之次日起一個月內
(B)重劃分配結果確定之次日起二個月內
(C)重劃公告之次日起一個月內
(D)重劃公告之次日起二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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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1F
小法(資訊類普考學術研究) 大三下 (2016/05/25)
平均地權條例 65條
第六十三條之一、第六十四條請求權之行使,應於重劃分配結果確定之次
日起二個月內
為之。
2F
嗡阿喇巴札那諦(Lin) 大一下 (2017/01/04)

第 63 條

出租之公、私有耕地因實施市地重劃致不能達到原租賃之目的者,由直轄

市或縣(市)政府逕為註銷其租約並通知當事人。

依前項規定註銷租約者,承租人得依左列規定請求或領取補償:

一、重劃後分配土地者,承租人得向出租人請求按重劃計畫書公告當期該

 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三分之一之補償。

二、重劃後未受分配土地者,其應領之補償地價,由出租人領取三分之二

 ,承租人領取三分之一。

因重劃抵充為公共設施用地之公有出租農業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應逕為註銷租約,並按重劃計畫書公告當期該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三分之

一補償承租人,所需費用列為重劃共同負擔。


第 63-1 條

前條以外之出租土地,因重劃而不能達到原租賃之目的者,承租人得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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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地上權因市地重劃致不能達其設定目的者,該權利視為消滅。地..-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