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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土地法大意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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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下列有關登記費之敘述,何者正確?
(A)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按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千分之一繳納登記費
(B)土地總登記,應由權利人按申報地價或土地他項權利價值千分之一繳納登記費
(C)土地總登記,應由權利人按申報地價或土地他項權利價值千分之三繳納登記費
(D)無主土地原權利人在公告期內提出異議,並呈驗證件,聲請為土地登記者,如經審查證明無誤,應依規 定程序,予以公告並登記,但應加繳登記費之三分之一
初等/五等/佐級◆土地法大意
-
95 年 - 95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地政:土地法大意#49378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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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0.806
討論
私人筆記( 0 )
1F
Show Ayu
大一上 (2018/01/04)
土地法65.66.76.
檢舉
2F
林鎧秈0922-01994
高三下 (2022/04/08)
檢舉
3F
orz1023
研一上 (2023/05/02)
第 65 條
土地總登記
,應由權利人按申報地價或土地他項權利價值,繳納
登記費千分之二
。
第 66 條
依第五十七條公告之土地,原權利人在公告期內提出異議,並呈驗證件,聲請為土地登記者,如經審查證明無誤,應依規定程序,予以公告並登記
。但應加繳登記費之二分之一
。
第 57 條
逾登記期限無人聲請登記之土地或經聲請而逾限未補繳證明文件者,其土地視為無主土地,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公告之,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即為國有土地之登記。
第 76 條
聲請為
土地權利變更登記
,應由權利人按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
千分之一
繳納登記費。
聲請
他項權利內容變更登記
,除
權利價值增加部分
,依前項繳納登記費外,
免納登記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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