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轉讓出席股東會委託書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經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全權委託業務或因經營其他業務而接受委任人委託代為出席股東會者,該會員及其負責人與受僱人不得轉讓出席股東會委託書,或藉行使或指示行使股票之表決權時,收受金錢或其他利益,故A、B、C皆非
49. 經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公會會員,對所管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而接受委任人委託..-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