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6規定凡船舶發生共同海損,不問原因如何,即使為船長或船員的過失所致,託運人或受貨人均需負擔共同海損的責任,稱為:
(A)紐哲遜條款
(B)共同海損條款
(C)留置權條款
(D)自由權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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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2), B(116), C(4), D(0), E(0) #561567

詳解 (共 2 筆)

#1060578

共同海損條款

是指海上保險保險單和海上運輸合同(租船合同提單)中對有關共同海損犧牲、分攤、救助費用處理的規定。一般都規定了應適用的理算規則和理算地點。比如中國遠洋運輸公司提單條款規定,發生了共同海損北京理算規則在北京理算。倫敦保險人協會貨物險(A)條款中規定:“本保險承保共同海損和救助費用,其理算的確定應根據運輸契約和(或)有關法律和慣例辦理”。國外的運輸契約一般都明確規定共同海損應按照《約克——安特衛普規則》進行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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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577

紐哲遜條款

根據共同海損之原則,船舶航行海上遭遇緊急危難時,船長為避免船舶、船員、貨物及旅客之共同危險,須採取緊急措施,處分船貨,因此所發生的損害及費用,應由船與貨共同分攤之。亦即,依各國慣例,凡船舶發生共同海損,不問其原因為何,即使係因船長或船員過失所致,貨主仍應負擔分攤共同海損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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