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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地政機關應提存多少比例之登記費,作為登記錯誤等用途之損害賠償登記儲金?
(A)千分之一
(B)千分之二
(C)百分之五
(D)百分之十
專技◆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
97 年 - 97-2 專技普考_不動產經紀人: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49641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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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0.8
討論
私人筆記( 1 )
1F
MaXus
高二下 (2023/10/29)
土地法第 70 條
地政機關所收登記費,應
提存百分之十作為登記儲金
,專備第六十八條所定賠償之用。
地政機關所負之損害賠償,如因登記人員之重大過失所致者,由該人員償還,撥歸登記儲金。
土地法第 68 條
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該地政機關證明其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時,不在此限。前項損害賠償,不得超過受損害時之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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