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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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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甲因過失誤認其對乙負有債務,乃基於清償債務之目的而向乙為給付,嗣後甲欲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乙返還其所為的 給付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受領給付,有法律上原因,不須返還
(B)甲無給付義務卻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乙無須返還
(C)乙受領給付,無法律上原因,必須返還
(D)限於乙為惡意受領人時,始須返還
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
95 年 - 95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法制:民法#49876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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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0.787
討論
私人筆記( 0 )
最佳解!
pig6880
國三下 (2017/03/21)
本題甲誤認有給付原因,但實際沒有,所以乙...
(內容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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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李菲菲
高三下 (2019/07/31)
第 179 條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檢舉
3F
Chialin
大一下 (2021/03/27)
第 180 條 (不得請求返還之不當得利)
給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返還:
一、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
二、債務人於未到期之債務因清償而為給付者。
三、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者。
四、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但不法之原因僅於受領人一方存在時,不在此限。
故乙仍為無法律上之原因受有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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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甲因過失誤認其對乙負有債務,乃基於清償債務之目的而向乙為給付,嗣後甲欲依不..-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