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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25 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依法得為何種遺囑?
(A)自書遺囑
(B)密封遺囑
(C)代筆遺囑
(D)口授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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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1F
Yun 大三上 (2020/05/07)
民法第 1195 條
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左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
一、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二、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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