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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6 關於選定當事人制度,下列何者正確?
(A)被選定人僅為形式當事人,為尊重選定人之程序處分權,被選定人不可為選定人上訴或提起再審,應由選定人自行為之
(B)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為同一公益社團法人之社員者,於章程所定目的範圍內,得選定該法人為選定人起訴
(C)被選定人有數人時,於訴訟進行中,其中一人死亡,則該訴訟程序當然停止
(D)選定當事人之制度目的在求共同訴訟之簡化,故選定人間對訴訟標的須合一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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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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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o2767 (2016/07/01)
這題(D)選項偏難,已經脫離法條範疇,比較偏裁判字號,也比較不適合考在基層或五等裁判字號:80年台上字第1828號案由摘要: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裁判日期:民國 80 年 08 月 19 日資料來源:司法院公報 第 45 卷 6 期 17-30 頁 司法周刊 第 1135 期 1 版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續編(一)第 17、18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92 年民事部分)第 913、918、919 頁 司法院公報 第 33 卷 11 期 56 頁 最高法院民事裁判書彙編 第 5 期 858-864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民事部分)第 843、848、849 頁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 第 4.....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13F
Muxuan 小二上 (2021/02/01)

懶人包:D選項牽扯到的是"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普通共同訴訟,

重點是在於53條、56條;

離婚官司、大樓住戶一起對建商提起建築瑕疵的官司,兩者結果的差別。


"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判決只會有一種結果(有點非黑即白的感覺),

不會有十幾個共同訴訟人有人輸、有人贏,有人得到的賠償少有人則多;

最簡單的案例就是離婚官司,夫妻甲乙兩人打離婚官司,

總不會說判甲婚姻撤銷、乙卻是不撤銷吧?


"普通共同訴訟"就像是社區大樓有瑕疵的官司。

有可能整棟的瑕疵都一樣甚至同位置嗎?

一定有大有小、位置不一樣,所以建商理賠給每一戶的價格也就不盡相同。


法條裡的"訴訟標的"不要單純的視為一個物體,

很容易產生"訴訟標的(物)"的錯覺、誤會;

會誤以為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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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F
Shrila 大四下 (2021/05/08)

(A)

民訴§44

Ⅰ被選定人有為選定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選定人得限制其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

Ⅱ選定人中之一人所為限制,其效力不及於他選定人。

Ⅲ第一項之限制,應於第四十二條之文書內表明,或以書狀提出於法院。

 

(B)

民訴§44-1

Ⅰ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為同一公益社團法人之社員者,於章程所定目的範圍內,得選定該法人為選定人起訴。

Ⅱ法人依前項規定為社員提起金錢賠償損害之訴時,如選定人全體以書狀表明願由法院判定被告應給付選定人全體之總額,並就給付總額之分配方法達成協議者,法院得不分別認定被告應給付各選定人之數額,而僅就被告應給付選定人全體之總額為裁判。

Ⅲ第一項情形準用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四條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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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F
きんじょうすい 高三上 (2022/01/31)

CH2 總則

第二章. 當事人

重點二:選定當事人

16 關於選定當事人制度,下列何者正確?
(B)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為同一公益社團法人之社員者,於章程所定目的範圍內,得選定該法人為選定人起訴

選定當事人敘述,何者與民訴規定不符?

(A)訴訟當事人之選定,應以 文書 證明之
(B)經 選定訴訟當事人 後,其他當事人脫離訴訟

(C)限制被選定人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之訴訟行為,其效力及於他選定人
第44條(選定當事人為訴訟行為之限制)
﹝1﹞被選定人有為選定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選定人得限制其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 
﹝2﹞選定人中之一人所為限制,效力不及於他選定人。

(D)允許 共同利益人 分組選定 不同之訴訟當事人

16 關於選定當事人制度,下列何者正確?(A)被選定人僅為形式當事人,為尊重選定..-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