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下列法規,何者不能使用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等名稱? (..-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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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F Shrila 大四下 (2021/05/09)
(A) 中標法§3 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B) 地方制度法§26 Ⅰ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在縣 (市) 稱縣 (市) 規章,在鄉 (鎮、市) 稱鄉 (鎮、市) 規約。 Ⅱ直轄市法規、縣 (市) 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Ⅲ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Ⅳ自治... 查看完整內容 |
19F b2i2l3l3 大四上 (2023/05/05)
地方制度法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就其自治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自治條例之授權,訂定自治規則。 前項自治規則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並得依其性質,定名為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第 29 條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為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中央法規之授權,訂定委辦規則。 委辦規則應函報委辦機關核定後發布之;其名稱準用自治規則之規定。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 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