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民事訴訟法第40條之規定,以下之主體具有當事人能力:
(1)有權利能力者,即自然人或法人。
(2)胎兒,就關於其可享受之利益。
(3)非法人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
(4)中央或地方機關。
資料來源http://angelo-li.blogspot.tw/2015/05/19.html
(B)胎兒,關於可享受之利益與應負擔之義務,有當事人能力
行訴:自然人、法人、中央及地方機關、非法人之團體
民訴:有權利能力者(自然人、法人)、胎兒關於可享受之利益、中央及地方機關、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
刑訴:原告:檢察官
自訴人:自然人、法人
被告
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
有權利能力者不等於有訴訟能力
有行為能力者,有訴訟能力 20歲以上
37 關於當事人能力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