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第73條:立法委員在Q1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Q2院外不負責任
Q1.院內的範圍有多大?釋字435 立委言論免責權的範圍?
確保立法委員行使職權無所瞻顧,此項言論免責權之保障範圍,應作最大程度之界定,1.在院會或委員會均屬應予保障之事項,如:(1)發言 (2)質詢 (3)提案 (4)表決(5)此直接相關之附隨行為,如院內黨團協商、公聽會之發言等。2.越此範圍與行使職權無關之行為不受憲法保障,如:蓄意之肢體動作
Q2.對院外不負責是什麼意思?其中所謂對院外不負責任,係指立法委員不因行使職權所為之言論及表決而負民事上損害賠償責任或受刑事上之訴追,除因其言行違反內部所訂自律之規則而受懲戒外,並不負行政責任。
B---------改為議事公開原則
秘密會議原則:依立法院組織法第五條規定,立法院各項
會議,原則上採公開方式進行,必要時得
秘密會議。行政院長或各部會首長,得請
開秘密會議。
21 有關立法院行使職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法案屆期不連續原則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