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7 行政法院針對違法之行政處分,如認撤銷或變更原處分顯與公益相違背時,得駁回原告之訴,是謂:
(A)特別判決
(B)情況判決
(C)例外判決
(D)職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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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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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宏竹 國一下 (2016/05/02)
按行政訴訟法第198條第1項規定,行政法院受理撤銷訴訟,發現原處分或決定雖屬違法,但其撤銷或變更於公益有重大損害,.....看完整詳解
3F
winny 高三上 (2016/06/03)

情況判決制度

1.原則與例外

   (1)原則違法之行政處分經相對人或關係人訴請撤銷者,行政法院原有作成撤銷判決義務,否則依法行政無從貫徹

   (2)例外因公義上而允許違法處分存續,法院不予撤銷或變更者,即所謂情況判決

  2.我國法制

   (1)行政訴訟法§198,行政法院受理撤銷訴訟,發現原處分決定雖屬違法,但其撤銷或變更於公益有重大損害,經斟酌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與其他一切情事,認為處分撤銷或更與公益相違背時,得駁回原告之訴

   (2)行政訴訟法§199,行政法院為上述情況判決時,應依原告之聲明,於判決內命被告機關賠償原告因處分或決定所受損害,原告如未此聲明,於判決確定後一年內,仍得向高等法院請求賠償

 

4F
陳仕賢 高二上 (2017/05/11)

什麼是例外判決呢


5F
Angus慈 高二上 (2018/09/02)

行政訴訟法§198(情況判決)

行政法院受理撤銷訴訟,發現原處分決定雖屬違法,但其撤銷或變更於公益有重大損害,經斟酌原告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阻止方法與其他一切情事,認原處分或決定之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違背時,得駁回原告之訴。
前項情形,應於判決主文中諭知原處分或決定違法。

行政訴訟法§199(因情況判決而受損害之救濟)

行政法院為前條判決時,應依原告之聲明,將其因違法處分或決定所受之損害,於判決內命被告機關賠償。
原告未為前項聲明者,得於前條判決確定後一年內,向行政法院訴請賠償。

7 行政法院針對違法之行政處分,如認撤銷或變更原處分顯與公益相違背時,得駁回原告..-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