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知其事由時起2年間行使 (行程§121)
廢止:廢止原因發生後2年為之 (行程§124)
撤銷:知其事 2年 最遲 5年
廢止: 原因發生後 2年
行政訴訟法再審: 不變期間30日 最遲5年
重新審理: 知悉30日 判決確定1年
行政程序法121(Ⅰ)第117條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兩年內為之。(Ⅱ)前條之補償請求權,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因兩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處分撤銷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行政程序法124前條之廢止,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兩年內為之。
21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違法授益處分之職權撤銷,其撤銷權行使之除斥期間為: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