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關於行政程序法上期日與期間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基於法規之申請,..-阿摩線上測驗
8F Yin Hui Huang 大一下 (2017/11/18)
行政程序法 (A)第 49 條 基於法規之申請,以掛號郵寄方式向行政機關提出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 (C)第 50 條 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基於法規之申請不能於法定期間內提出者,得於其原因消 滅後 10 日內,申請回復原狀 (D)第 48 條 期間以日、星期、月或年計算者,其始日不計算在內,但法律規定即日起算者,不在此限 |
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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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F (ง •_•)ง 大三下 (2020/07/23)
訴願法第 15 條
訴願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遲誤前條之訴願期間者,於
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受理訴願機關申請回復原狀。 但遲誤訴願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為之。 申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訴願行為。 行政訴訟法第 91 條 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遲誤不變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 一個月內,如該不變期間少於一個月者,於相等之日數內,得聲請回復原 狀。 前項期間不得伸長或縮短之。 遲誤不變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聲請回復原狀,遲誤第一百零六條之起訴 期間已逾三年者,亦同。 第一項之聲請應以書狀為之,並釋明遲誤期間之原因及其消滅時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