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3 關於行政程序法上期日與期間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基於法規之申請,以掛號郵寄方式向行政機關提出者,以送達簽收當日之郵戳為準
(B)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規之申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按各事項類別,訂定處理期間公告,未依前 項規定訂定處理期間者,其處理期間為 1 個月
(C)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基於法規之申請不能於法定期間內提出者,得於其原因消 滅後 30 日內,申請回復原狀
(D)期間以日、星期、月或年計算者,其始日不計算在內,但法律規定即日起算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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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信 高二上 (2016/04/22)
A: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B:未依前項規定訂定處理期間者,.....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8F
Yin Hui Huang 大一下 (2017/11/18)

行政程序法

(A)第 49 條 基於法規之申請,以掛號郵寄方式向行政機關提出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
(B)第 51 條 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規之申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按各事項類別,訂定處理期間公告,未依前項規定訂定處理期間者,其處理期間為 2 個月 

(C)第 50 條 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基於法規之申請不能於法定期間內提出者,得於其原因消 滅後 10 日內,申請回復原狀 

(D)第 48 條 期間以日、星期、月或年計算者,其始日不計算在內,但法律規定即日起算者,不在此限

9F
derek801204 小五下 (2018/03/13)

關於行政程序法上期日與期間之敘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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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F
(ง •_•)ง 大三下 (2020/07/23)
訴願法第 15 條
訴願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遲誤前條之訴願期間者,於
其原因消滅後
十日內,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受理訴願機關申請回復原狀。
但遲誤訴願期間已逾
一年者,不得為之。
申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訴願行為。
行政訴訟法第 91 條
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遲誤不變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
一個月內,如該不變期間少於一個月者,於相等之日數內,得聲請回復原
狀。
前項期間不得伸長或縮短之。
遲誤不變期間
已逾一年者,不得聲請回復原狀,遲誤第一百零六條之起訴
期間已逾三年者,亦同。
第一項之聲請應以書狀為之,並釋明遲誤期間之原因及其消滅時期。

33 關於行政程序法上期日與期間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基於法規之申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