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陳治宇老師 上課所說,公保法適用範圍有6項,供參
公保法§2 (適用範圍)
公務人員身分、官職等級、俸給、工作條件、管理措施等有關權益之保障,適用本法之規定。
需另參
公保法§19 (執勤安全之防護)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應予保障。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執行職務,
應提供安全及衛生之防護措施;其有關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19 條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應予保障。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執行職務,應提供安全及衛生之防護措施;其有關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第 21 條公務人員因機關提供之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有瑕疵,致其生命、身體或健康受損時,得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致受傷、失能或死亡者,應發給慰問金。但該公務人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情事者,得不發或減發慰問金。前項慰問金發給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第 22 條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服務機關應輔助其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前項情形,其涉訟係因公務人員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應不予輔助;如服務機關已支付涉訟輔助費用者,應予追還。第一項之涉訟輔助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35 有關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應提供安全及衛生之防護措施,其辦法應由下列..-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