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297條(債之移轉):債權之★★,...
民法第301條
債權人「甲」──────────「乙」債務人 | | 債務承擔 ↓ 「丙」第三人
民法第 300 條:「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契約承擔債務人之債務者,其債務於契約成立時,移轉於該第三人。」
民法第 301 條:「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契約承擔其債務者,非經債權人承認,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
因此……
依民法第 300 條,債務承...
依民法第 300 條,債務承擔契約成立時,乙即脫離債務關係,丙成為甲之債務人 (A),但是依民法第 301 條,如果沒有經過甲的承認,那麼甲可以主張乙還是債務人(C)。故(C)選項效無爭議、較對,答案為(C)。
所謂「對債權人不生效力」的意思是,債權人可以主張有效,也可以主張無效。
39 甲對乙有新臺幣100 萬元之債權,乙與丙訂立債務承擔契約,由丙承擔乙之債務..-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