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事務官於實施搜索、扣押時,依法視為司法警察官
依法院組織法第66-3條:
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之指揮,處理下列事務:
一、實施搜索、扣押、勘驗或執行拘提。二、詢問告訴人、告發人、被告、證人或鑑定人。三、襄助檢察官執行其他第六十條所定之職權。檢察事務官處理前項前二款事務,視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第一項之司法警察官。
21 檢察事務官於實施搜索、扣押時,依法視為: (A)檢察官 (B)檢察長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