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下列何機關得設置所務科,掌理關於監督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之行政事務? (A..-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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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20/07/28)
法院組織法 第 69 條 (準用) 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三項、第三十八條、第五十二條之規定,於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最高法院檢察署分別準用之。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得設執行科,掌理關於刑事執行事務,並得分股辦事。科長由一等書記官兼任;股長由一等書記官或二等書記官兼任,均不另列等。 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得設所務科,掌理關於監督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之行政事務,並得分股辦事。置科長一人,薦任第九職等;科員,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書記,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股長由薦任科員兼任,不另列等。 法院組織法 第 67 條 (觀護人、臨床心理師及佐理員之設置及職等) 地方...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