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
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證明,亦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民法第422條
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1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
6 甲與乙簽訂 2 年期間之不動產租賃書面契約時,須依下列何種方式始生效力?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