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憲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9 同時擁有中華民國國籍以及外國國籍者,得否參選以及當選立法委員?
(A)可以,立法委員不受雙重國籍之限制
(B)凡曾擁有外國國籍者,一律不得參選立法委員
(C)得參選,但當選者至遲應於就職前放棄外國國籍,逾期未放棄者,視為當選無效
(D)參選前必須完成放棄外國國籍的程序,否則不受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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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1F
FINA 高三上 (2016/05/03)

國籍法第 20 條       

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其已擔任者,除立法委員由立法院;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民選公職人員,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村 (里) 長由鄉(鎮、市、區) 公所解除其公職外,由各該機關免除其公職。但下列各款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公立大學校長、公立各級學校教師兼任行政主管人員與研究機關 (構) 首長、副首長、研究人員 (含兼任學術研究主管人員) 及經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或文化機關核准設立之社會教育或文化機構首長、副首長、聘任之專業人員 (含兼任主管人員) 。

二、公營事業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以外之人員。

三、各機關專司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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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FINA 高三上 (2016/05/03)

【大紀元102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二十九日電)中央選舉委員會今天決議,選罷法第六十七條之一「當選人逾期未放棄外國籍視為當選無效」於去年十一月刪除,規定刪除後若發現有逾期未放棄外國籍者,仍視為當選無效,中選會會撤銷當選公告,並註銷當選證書。

更新: 2008-10-29 8:55 PM

 

舊選罷法67條之1(具外國國籍者之當選)

當選人兼具外國國籍者,應於當選後就職前放棄外國國籍;逾期未放棄者,視為當選無效;其所遺缺額,依前條規定辦理。

29 同時擁有中華民國國籍以及外國國籍者,得否參選以及當選立法委員? (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