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國際柔道規則第 一 條 比賽場地比賽場地最小應為 14 ×14 公尺,最大應為 16×16 公尺,並須以榻榻米 或可接受之類似材質之墊子(通常為綠色)平舖於表面上。 比賽場地應劃分為兩區,此二區之分界為「危險區」,須有紅色標示。 通常以約 1 公尺寬之紅色標幟與比賽場相連接,平舖於比賽場地平行之四 周蓆墊上。 包含「危險區」及其內的區域,稱為「比賽場」,其最小範圍應有 8×8 公尺或最大為 10 ×10 公尺。在「危險區」外側,稱為「安全區」,應有 3 公尺之寬度。 在相距「比賽場」中央 4 公尺處,應固定黏貼長 50 公分,寬 10 公分 之藍色與白色膠帶,以顥示藍、白雙方選手開始或結束比賽時之站立位置, 藍色膠帶應黏貼於主審之右側;而白色膠帶則應黏貼於主審之左側。 比賽場地應設置於一富有彈性之地板或平台上(參見附則) 當兩個或兩個以上之場地毗鄰,應設置共有之「安全區」其寬度必須 有 4 公尺。 在比賽場地四周,應保留有至少 50 公分寬之「自由區」。資料來源:國際柔道規則
25.柔道比賽場地規定最小為14×14公尺;然最大可為多少?(A)15×15 公..-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