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第173條
人民陳情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
一、無具體之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者。
二、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陳情者。
三、非主管陳情內容之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分向各機關陳情者。
49 人民對於已經司法判決確定之事件,請求該管地政機關重新處理,經該管地政機關答..-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