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甲、乙二人分別駕駛車輛,不慎發生擦撞,致路人丙受傷。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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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number1009620 (2016/05/19)
共同侵權行為 vs 共同正犯 民事上之共同侵權行為與刑事上之共同正犯,構成要件並不完全相同,共同侵權行為人間不以有意思聯絡為必要,數人因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各行為人之過失行為,均為其所生損害共同原因,即所謂行為關聯共同,亦足成立共同侵權行為。 |
3F 陳雲飄 國二下 (2016/08/04)
民國 66 年 06 月 01 日院台參 字第 0578 號例變字第一號變更最高法院五十五年臺上字第一七九八號判例理由為: 民事上之共同侵權行為,(狹義的共同侵權行為,即共同加害行為,下同 )與刑事上之共同正犯,其構成要件並不完全相同,共同侵權行為人間不 以有意思聯絡為必要,數人因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苟各行為人之過 失行為均為其所生損害之共同原因,即所謂行為關連共同,亦足成立共同 侵權行為。最高法院五十五年臺上字第一七九八號判例應予變更。至前大 理院五年上字第一○一二號及最高法院二十年上字第一九六○號判例,則 指各行為人既無意思聯絡,而其行為亦無關連共同者而言,自當別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