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9 甲男、乙女於民國 102 年 7 月 18 日於臺北圓山飯店,自行訂定婚約,依俗互為訂婚之贈與,甲、乙均為成年人。下列敘述, 何者正確?
(A)甲男於婚約訂定後,如再與丙女訂定婚約,乙女得於甲、丙訂定婚約後 5 年內,向法院請求撤銷甲、乙之婚約
(B)甲男或乙女之一方,於婚約訂定後,如不履行同居,他方得主張婚約無效
(C)甲男、乙女因訂定婚約而為之贈與,如其婚約為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甲男、乙女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
(D)設甲、乙約定於 103 年 2 月 14 日結婚,乙女故違結婚之期約,甲男得於 5 年內向法院請求撤銷甲、乙之婚約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katern 大二下 (2016/07/20)
第 979-1 條   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婚約無效、解除或撤.....看完整詳解
2F
原子力量 大二下 (2017/09/12)
第 977 條依前條之規定,婚約解除時,無過失之一方,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 償其因此所受之損害。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 978 條婚約當事人之一方,無第九百七十六條之理由而違反婚約者,對於他方因 此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
第 979 條前條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 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 979-1 條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 求他方返還贈與物。
第 979-2 條第九百七十七條至第九百七十九條之一所規定之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 而消滅。
3F
追夢者 高三下 (2018/06/06)

關於A選項......

請問民法976之請求權行使時效是多久?

(民法979-2沒有規定到976)

4F
小郵工 大四上 (2023/05/11)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約
一、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並未規定期限,應為結婚前)
二、故違結婚期約。(並未規定期限,應為結婚前)
三、生死不明已滿一年。
四、有重大不治之病。
五、婚約訂定後與他人合意性交。
六、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
七、有其他重大事由。
依前項規定解除婚約者,如事實上不能向他方為解除之意思表示時,無須為意思表示,自得為解除時起,不受婚約之拘束。
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雙方)

19 甲男、乙女於民國 102 年 7 月 18 日於臺北圓山飯店,自行訂定婚約..-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