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增修第9條
【地制法第2條】本法用詞之定義如下:一、地方自治團體:指依本法實施地方自治,具公法人地位之團體。省政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B),省為非地方自治團體。【地制法第6條】省政府受行政院指揮監督,辦理下列事項:一、監督縣 (市)自治事項。→(A)(C)二、執行省政府行政事務。三、其他法令授權或行政院交辦事項。【地制法第10條】
諮議會對省政府業務提供諮詢及興革意見。→(D)
7 民國 86 年憲法增修條文修正及 88 年地方制度法制定後,目前臺灣省政府..-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