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債務法第11條第2項
前項債務基金來源如下:一、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每年所編列債務之償還。二、收回逾法定期限不再兌付債券之本息。三、債務基金之孳息及運用收入。四、其他有關收入。
15 依現行公共債務法的規定,直轄市政府為加強債務管理、提高財務運用效能,得設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