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73 條
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第 367 條
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
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擔
→不動產所有權之移轉,不以交付該不動產為其效力要件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為所有權生效要件,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土地交付為收益權行使要件,同移轉登記係屬二事)
→甲交付房屋予乙時,該房屋之利益及危險均由乙承受負擔
→乙仍須支付其於半數價金
15 甲出售 A 屋於乙,乙交付半數價金後甲即將房屋交付於乙,在未辦妥所有權移轉..-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