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的事情,導致他人產生危害,心生恐懼,這 ..-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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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g-Lun Chia 高一下 (2012/03/17)
恐嚇罪: 刑法第 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346 條 (恐嚇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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