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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三等◆法學知識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43 下列何者不屬於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處分得廢止之情形?
(A)附條件之授益行政處分,條件不成就者
(B)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的廢止權者
(C)有情事變更情形發生者
(D)法規准許廢止者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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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dian 高一上 (2018/08/20)
對於合法之行政處分,行政機關是否得以廢止,以其為「侵益處分」或「授益處分」而有所不同:一、侵益處分之廢止行政程序法 第 122 條 (非授益處分之廢止)非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但廢止後仍應為同一內容之處分或依法不得廢止者,不在此限。→侵益處分(非授益處分)之廢止於兩種情況之下不得廢止:(一)廢止後仍「應」為同一內容之處分者,不得廢止:原處分必須存在,否則廢止後即變為違法之狀態。(二)依法不得廢止者,不得廢止:法律已明文規定不得廢止,及基於法律之.....看完整詳解
2F
110關務四一般行政8個月 研一上 (2021/01/19)

(A) 附條件之授益行政處分,條件不成就者 => 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條件:指效力之發生或消滅,取決於將來不確定發生之事實,條件又可分為"停止條件"與"解除條件",前者係指「條件成就,行政處分發生效力」,後者則指「條件成就,行政處分失其效力」。


聯想 民法 第99條

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

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

依當事人之特約,使條件成就之效果,不於條件成就之時發生者,依其特約。


43 下列何者不屬於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處分得廢止之情形? (A)附條件之授益..-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