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關縮短修業年限的敘述,何者不正確? (A)提早選修高一級以上教育階段課程..-阿摩線上測驗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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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江盈潔 國三下 (2014/03/21)
(A)特教法第39條 (B)原 資賦優異學生降低入學年齡縮短修業年限及升學辦法之第7條:依藝術教育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經甄試通過為具特殊藝術才能學生,其降低入學年齡、放寬入學資格縮短修業年限及升學等事項,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7調目前已刪除,說明如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於99年2月25日修正發布,一該標準設立之藝術才能班不屬於資優教育,爰具藝術教育才能學生仍應依本辦法之規定通過鑑輔會資優鑑定,使得半降低入學年齡或縮短修業年限,爰本條予以刪除。 (C)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 第2條 (D)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 第5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