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甲服務於桃園市政府警察局,為該局採購業務之主要負責人,因欠營造商乙數十萬元..-阿摩線上測驗
8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19/08/18)
(A)甲應成立刑法第122條第1項之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X;第1項重點在期約,甲在事先未明白表示同意,故不成立此項罪名) 刑法 第 122 條 (違背職務受賄罪及行賄罪)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四百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但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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